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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永鹏水产销售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C6D7M8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二组金龙小区4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19日在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青国水产品经营部聂娟娟处采购了391斤黄辣丁(淡水鱼),采购单价是10.3元/斤,付款方式是月结,送货方式为上门采购。 上述黄辣丁(淡水鱼)已全部销售完,2026年1月21日向利川市某水产品店销售了37斤“黄辣丁(淡水鱼)”,销售单价为12.5元/斤,并开具了销售票据,编号:0008101,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送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其余的354斤黄辣丁(淡水鱼)全部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无客户身份信息,销售单价均为12.5元/斤。上述黄辣丁(淡水鱼)货值金额4887.50元,除去成本4027.30元,违法所得860.2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黄辣丁(淡水鱼)”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和销售票据,并索取了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辣丁(淡水鱼)”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130μg/kg,标准指标为小等于100μ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0.20元; 2、处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860.2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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