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欣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1045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营销中心2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陕01民终493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余**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张*,陈**,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2-03
(2021)陕0102民初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4
(2025)陕0102民初58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余**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2-30
(2023)陕0112民初104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余**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5
2021-09-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史**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2
2025-02-18
(2024)陕民申72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余**与张*、陈双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16
2022-11-22
(2021)陕0102民初16909号
劳动争议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06.21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2-04-27
(2021)陕0102民初114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史**、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99.22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31
2022-03-08
(2022)陕0102民初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16.08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11
2021-07-19
(2021)陕01民终100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6255.48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10
2021-11-23
(2021)陕0102执65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0
2021-11-23
(2021)陕0102执65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10
2021-11-23
(2021)陕0102执65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2-10
2021-11-30
(2021)陕0102执77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0-20
2021-09-16
(2021)陕0102民初143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琳文、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价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负责(保亿风景大院)小区物业管理,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7月18日期间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非居民水费共计3978.15元,具体核算过程如下: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此阶段为2022年12月1日起第二次抄见水量后),共售非居民用水3247m3,单价6.3元/m3,单价为在5.80元/m3的基础上加收0.5元/m3的二次供水运行费;涉及特行用水392m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29号)文件规定:2022年12月1日后第二次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水用水终端价格为5.8元/m3。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即此阶段非居民水费应收5.8元/m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多收非居民用户价款为3247m3×(6.3-5.8)元/m3=1623.5元;特行用水392m3(2023年1月至7月12日共计140m3×(17.5-5.8)元/m3=1638元,2023年6月至7月12日90×(6.3-5.8)元/m3=45元,特行退还多收水费共计1683元。 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多收价款3362.5元,因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前未对多收取的非居民和特行水费进行清退,故违法所得为3306.5元。
1.视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情况,对未退还部分予以没收; 2.罚款8266.25元。
8266.25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