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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进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绪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DY353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枝江市百里洲镇联丰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明: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从从枝江市飞鸿烟花销售有限公司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浏阳大吉发财全红炮(爆竹类)20个,置于经营场所内以2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计销售20个(含4个检样,4个备样),该产品货值金额240元,获利160元。 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为引燃装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规定《检验报告》后第二天对涉案批次工业产品实施了召回,通知涉及相关批次工业产品的消费者前来退赔,公告时间段为2025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未召回任何涉案工业产品,未退赔,2025年9月13日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经现场核查已完成了相关责改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10045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单》(编号:2025014)《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查结论告知书》(编号:2025014)《检验检测报告》(No:CD02025ZJS067)、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共15页,证明案件来源及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李绪玉《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经营者身份及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事实; 3.2025年7月2日、9月19日《现场笔录》各1份,照片4张,供货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送(销)货单打印件各1份(共3页),2025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浏阳大吉发财全红炮(爆竹类)工业产品及销售数量、价格的事实; 4.2025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资料1套共计2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及收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批次工业产品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并组织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枝江市监罚告〔2025〕14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浏阳大吉发财全红炮(爆竹类)工业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结论为引燃装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59条第2、3、4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浏阳大吉发财全红炮(爆竹类)工业产品的行为不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情形,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的浏阳大吉发财全红炮(爆竹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0元)1倍的罚款计240元; 2.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计1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0元。
24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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