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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远注册资本:9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5220994903799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正阳街01组12幢0单元32号、2-1号、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6
(2021)辽民申1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0-12-21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高**
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10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高**
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2-10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申**
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3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申**
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1-27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高**
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4-20
(2019)辽0522民初2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
高**,桓仁满族自治县鹏翔超市有限公司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19-04-23
(2019)辽05民终598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董**,高**,桓仁满族自治县鹏翔超市有限公司,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申**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3-07
(2019)辽05民终598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大连环通房地产开发本溪有限公司,董**,高**,桓仁满族自治县鹏翔超市有限公司,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申**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08-26
(2021)辽民申1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2
2021-12-03
(2020)辽05民再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2-22
(2020)辽05民终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624272.7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06
2019-05-21
(2019)辽05民终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30
2018-03-15
(2018)辽0503行审7号
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桓市监处罚【2023】9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者:高明远)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者:高明远)在购进姜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晰,票据齐全,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可以对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者:高明远)免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者:高明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桓仁鹏利多超市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0.00元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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