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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能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9XJLR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市永兴街道永兴大道1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13
2016-10-13
(2016)鄂0821民初14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4〕620号
经查明,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由京山众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蒸美达”绿豆糕2箱,每箱9.3斤,共18.6斤,单价6元/斤,进货金额111.5元,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完,销售价9.9元/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4.14元,共产生违法所得72.64元;2024年7月1日,当事人由京山市老藤粮油批发部进购了“京山桥米”10袋,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完,进购价65元/袋,销售价75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64元,处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计量检定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8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64元; 2、处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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