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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永兴阳光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能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9XJLR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市永兴街道永兴大道1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13
2016-10-13
(2016)鄂0821民初14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5〕343号
经查明,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从京山市兄弟农产品销售店购进胡萝卜11kg,购进价2.2元/kg,销售价4.76元/kg。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胡萝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票据,但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该批次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1.1mg/kg,标准指标≤0.2 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胡萝卜产品货值金额 52.36元,由于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共计52.3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3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京山市监处罚〔2024〕620号
经查明,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由京山众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购“蒸美达”绿豆糕2箱,每箱9.3斤,共18.6斤,单价6元/斤,进货金额111.5元,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完,销售价9.9元/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4.14元,共产生违法所得72.64元;2024年7月1日,当事人由京山市老藤粮油批发部进购了“京山桥米”10袋,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完,进购价65元/袋,销售价75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64元,处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计量检定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8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64元; 2、处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3
京山市监处罚〔2023〕75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由京山市大菜场姜氏蔬菜批零进购韭菜12kg,已售完,进购价4.17元/kg,销售单价7.96元/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95.52元,共产生违法所得45.52元;由京山市大菜场姜氏蔬菜进购辣椒12kg,已售完,进购价9.17元/kg,销售单价7.96元/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95.52元,由于该产品做促销活动,未产生违法所得;由京山招商城水果批发市场胡琪处进购皇帝蕉10kg,已售完,进购价6元/kg,销售单价6.96元/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9.6元,共产生违法所得9.6元。上述三种农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60.64元,共产生违法所得55.12元。
当事人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减轻处罚的情形,罚款幅度按照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12元、并处罚款15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12元; 3、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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