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市临桂区御澜雅致坊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晓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2MA7BHKB90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临桂镇西城北路(1号)山水凤凰城G41幢1-2层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18号
当事人经营的“御澜坊透骨灸膜”、“御澜坊尊享调理膏”和“御澜坊尊享调理膜粉”均不能提供化妆品有效备案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因当事人未查验其经营的“御澜坊透骨灸膜”、“御澜坊尊享调理膏”和“御澜坊尊享调理膜粉”的备案凭证,导致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吸收原则,本案仅对其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御澜坊平衡逆龄套组”化妆品的宣传海报上有“平衡内分泌 减轻妇科炎症 调理月经周期”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御澜坊透骨灸膜”5盒、“御澜坊尊享调理膏”2盒及“御澜坊尊享调理膜粉”1.5盒; 二、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 当事人发布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违法广告行为是针对其店内使用的化妆品“御澜坊平衡逆龄套组”功效进行的违法宣称,仅制作了一块宣传海报放在店内,造成的影响范围虽不广,但其违法宣称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的行为不是化妆品具备的功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元(¥460元)。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和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御澜坊透骨灸膜”5盒、“御澜坊尊享调理膏”2盒及“御澜坊尊享调理膜粉”1.5盒; 二、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 三、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元整(¥460元); 上述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陆拾元(¥21460元),上缴国库。
2146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