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俊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51835412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25幢1-4层(2)厂房二号(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9
(2022)鄂0192民初2315号
劳动争议
李**
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9
(2021)粤0305民初149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佰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麦金利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5-11
(2021)鄂0192民初2801号
劳动争议
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28
2015-07-23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劳动争议
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47.92元
民事案件
2
2018-03-16
2017-08-19
(2017)苏05民终2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姚**与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百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1-17
2017-01-11
(2016)苏0582民初11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11339姚**与张家港市百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54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12-28
2015-12-28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036号
劳动争议
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7-23
2015-07-23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8号
劳动争议
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47.92元
民事案件
6
2014-08-26
2014-08-26
(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68号
武汉潍至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1835412R),《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342011801511),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经营。
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共生产潍至康?褪黑素胶囊(批号:20240401)524盒【净含量:20g(0.2g/粒×10粒/盒×10盒)】,留样20盒,其余504盒全部销售给了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8.3185840707965元/瓶,销售金额4192.57元。上述潍至康?褪黑素胶囊标签标明“【执行标准】Q/MXL 0134S”。
2025年11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对大同市平城区拾光母婴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的潍至康?褪黑素胶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140000150336354)。2025年12月22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YJJYBSP202506711)。2025年12月24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验报告》(No:YJJYBSP202506711)中载明“检验项目:水分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9 检验结果:11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 5009.3-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武汉麦鑫利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XL 0134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YJJYBSP202506711)。
当事人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针对水分的检验方法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2026年1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检验方法异议,认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使用的检验方法有效。
当事人生产的案涉批次潍至康?褪黑素胶囊经监督抽检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Q/MXL 0134S-2021中规定的水分食品安全指标应≤9%的要求,但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未对水分指标有具体要求,且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YJJYBSP202506711)及当事人出厂自检、委托第三方对留样进行检验的报告中其他指标均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
当事人排查分析,水分检测不合格的的原因可能与检测方法的选择有关。GB 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中规定了四种水分检测方法。因潍至康?褪黑素胶囊含有维生素B6,该成分在高温下不稳定,若使用第一法(直接干燥法)检测,水分的检测值会受到高温下维生素B6损失的干扰。而当事人出厂自检及委托第三方对留样进行检验,根据第二法(减压干燥法)检测水分含量结果均合格。因当事人在潍至康?褪黑素胶囊企业标准Q/MXL 0134S-2021中未指定水分的具体检测方法,故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选择采用第一法(直接干燥法)对水分指标进行检测,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据此不认可当事人对检测方法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主动整改,对潍至康?褪黑素胶囊企业标准进行修改,指定水分按GB 5009.3第二法检测。修改后的潍至康?褪黑素胶囊企业标准Q/MXL 0134S-2025已经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管理系统公示,于2026年1月12日生效,替代原企标Q/MXL 0134S-2021。
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共召回案涉批次潍至康?褪黑素胶囊27盒【净含量:20g(0.2g/粒×10粒/盒×10盒)】。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显示当事人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案涉保健食品在案发前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进行召回,且已修改企业标准,对水分具体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故本局不再另行责令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及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92.57元(大写:肆仟壹佰玖拾贰元伍角柒分)。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