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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宏海药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瑞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9699527040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环城路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4﹞27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区域的货架柜子内发现有山楂麦曲颗粒、骨疏康颗粒、人参健脾片3种药品均超过了有效期,与正常销售药品混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真实、完整的对涉案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超过有效期药品和正常药品混放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真实、完整的对涉案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超过有效期药品和正常药品混放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涉案药品,并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0元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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