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高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3228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补陇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28
(2019)黔0403民初739号
合同纠纷
何**
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21
2017-12-19
(2017)黔01民终531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7
2018-08-10
(2018)黔0403财保66号
秦**、吴**其他民事裁定书
9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24
2019-11-19
(2019)黔0403执586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秦**、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05
2018-12-13
(2018)黔0403民初15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秦**与吴**、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62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7-24
2014-07-24
(2014)平执字第174号
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12765.80元
执行案件
6
2014-07-24
2014-07-24
(2014)平执字第17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12765.8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平区煤监管罚﹝2026﹞1号
1.风速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21401运输巷K0+10米处安设的双向风速传感器进风口未与风流方向垂直,不能准确计算21401运输巷的风量;2.三盘区轨道大巷第41节风筒处淋水较大,未设置矿井涌水量观测点,未进行观测、描述及综合分析;3.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1)21401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空隙超过100mm,实测300mm。(2)21405采面第43号液压支架初撑力小于24MPa,实测16MPa;4.三盘区轨道大巷3#涌水观测点处线缆淋水,未及时处理。
分别1.处一万元的罚款;2.处一万元的罚款;3.处一万元的罚款;4.处一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50000.00元
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平坝区商务局)
2026-01-28
2
平自然资罚字﹝2025﹞矿第10号
未按规定足额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2025-07-02
3
黔﹝能﹞煤安罚﹝2023﹞65号
2023年8月8日,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11203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9.9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对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8·8”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3〕315号),认定大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2023年8月8日,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11203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9.9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对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8·8”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3〕315号),认定大源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大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070〕
1399000.00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3-12-01
4
平自然资罚字﹝2023﹞5号
未经批准大约在2018年开始动工修建办公楼、值班室、工业广场等煤矿设施设备项目19715平方米
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97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75625.00元)。
175625.00元
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2023-06-06
5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1-016号
1. 2023年5月7日13时53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显示:大源煤矿瓦斯超限,最大值2%,持续时长3分40秒。经联系调度,超限原因为煤矿未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标校操作,未进入标校模式就通入标准气样,导致传感器瓦斯超限报警。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
2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5-30
6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1-009号
1.提供虚假的“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数据:煤矿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要求报告的2月份共使用炸药8100Kg、雷管8055发,原煤产量6120吨,而2月份实际使用炸药5760Kg、雷管6400发,原煤产量9126吨。责令改正;2.11401回风巷在用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3.由主斜井(出)入井的压风、供水等金属管路只设置了1组集中接地,未在井口附近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4.主排水泵房三台前置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无与主排水泵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5.井下带式输送机、绞车、刮板输送机等运输设备的电机外壳均未采取保护接地措施;6.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1203切眼已掘进120m,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仍安装在11203切眼开口位置处;7.114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开口往里20m处顶板破碎、迎头往外10m处大量淋水,均未加强支护;8.1140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9.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顶板:《11203切眼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三排支护顶板。现场检查发现,11203切眼掘进工作面仅切眼开口往里10m采用三排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其余巷段均为2排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2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