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春芳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4MAB0PXC85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国亨市场H区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09
(2022)陕0104民初22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莲湖区春芳食品批发部
袁**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9
(2022)陕0104民初22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莲湖区春芳食品批发部
石**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市监罚〔2023〕160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关于“非自动衡器”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数字指示秤》(JJG 539-2016)第4项“概述 本规程所指的秤,属于非自动衡器的一种型式”和第7. 7 项“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但未在购进后1年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周期检定。
罚款9600元。
96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