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妙笔成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6XM9E5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5层150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川0193民初132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陆**
成都市妙笔成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9
(2024)川0193民初1276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成都市妙笔成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5〕13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原画培训业务。我局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胡安阳已签订的《原画课程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该《协议》内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格式条款。\n其中该《合同》第七部分第18条“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n通过现有调查掌握证据,难以计算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的违法所得。\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n2.成都市妙笔成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黎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人员身份;\n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n4.《原画课程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n案件性质:\n当事人在与学员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n1.警告\n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