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欧米罗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小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2MA7MMQ4Y4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南湖西路2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4]00327号
2024年3月12日,周小瑜作为欧米罗酒店的经营者(实际管理者),未对在欧米罗酒店住宿的旅客杨梦瑄(未成年人)、余琳燕(未成年人)及刘苏文(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也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杨梦瑄、余琳燕及刘苏文在该酒店住宿期间被秦锡朋、李斌等人组织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周小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住宿经营者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有关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2日,衢州市柯城**酒店有住宿经营者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有关规定的行为。衢州市柯城**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住宿经营者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有关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衢州市柯城**酒店罚款一万元并处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停业整顿,期限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1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0元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