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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正大生鲜肉批零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玉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FRH0L3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1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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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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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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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378号
经查明,上述①麻辣香肠调料是当事人是2023年11月份十堰做调料批发老板送货上门的,购进价:3元/袋,共购进了2件(每件30袋),这是加工香肠使用的调料不单独销售。②猪血(猪血豆腐)是2023年9月份从正大生鲜肉公司购进,购进价:0.8元/袋,销售价:1.5元/袋,共购进了10件(每件20盒)。现场检查麻辣香肠调料,剩余20袋;猪血(猪血豆腐)剩余20盒,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4)277号,要求当事人于2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销售记录。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仅提供了正大食品(襄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产品合格证明及完整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麻辣香肠调料20袋;②猪血(猪血豆腐)20盒; 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麻辣香肠调料20袋;②猪血(猪血豆腐)20盒;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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