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艳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22MA14M65C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农安县合隆镇街内幸福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23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的经营者刘艳辉进行调查询问,刘艳辉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说明进货及销售情况,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但其没有相关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于2025年8月5日,从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金彭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33Z),生产企业名称为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货价格699.00元/辆,销售价格1300.00元/辆。2025年8月28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库存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2台金彭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600.00元,违法所得为601.00元。
2025年10月23日,我单位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长市监抽告字【2025】第ZXC017号)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长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于2025年8月5日,从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金彭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33Z),生产企业名称为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货价格699.00元/辆,销售价格1300.00元/辆。2025年8月28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库存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2台金彭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600.00元,违法所得为601.00元。
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四节 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第86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6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1.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01.00元
26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农市监处罚﹝2025﹞223号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的经营者刘艳辉进行调查询问,刘艳辉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说明进货及销售情况,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但其没有相关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于2025年8月5日,从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金彭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33Z),生产企业名称为天津金尚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货价格699.00元/辆,销售价格1300.00元/辆。2025年8月28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库存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2台金彭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600.00元,违法所得为60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合隆镇艳辉电动车经销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6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1.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01.00元。
26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