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曾刚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ABYKDF0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科园路75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3)493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而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的阴凉、干燥、其他(避免阳光直射)储存条件要求,把控好食品安全的质量关,致使所销售的2023年04月01日生产批次重庆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2023年04月19日生产批次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4月19日,当事人以36元/件的价格从重庆麦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生产厂家:重庆麦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好仕莱,生产日期:2023年4月19日,保质期:4个月,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重量:3公斤/件)1件,购进货值金额36元,当事人购进后一直摆放在经营部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1日,当事人将购进的该批次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以54元/件的销价全部销售给永川区宇晨生活超市,销售货值金额54元,2023年05月0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永川区宇晨生活超市售卖的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9日)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2023年06月02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3CP050140),其检验结论: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对被抽检单位永川区宇晨生活超市的《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抽样不合格批次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1件,销售货值金额54元,从中获违法所得18元(54元/件-36元/件=18元)。
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批次重庆怪味胡豆和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时,虽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后,将其一直存放在仓库里(仓库和门市部为一体),没有食品冷藏设施设备,特别是在今年4月份以来永川连续高温。经营场所安装的温度计显示达到32℃-33℃,存放时间较长,且经营部门市敞开式的经营,呈现阳光直射状态,室内温度也较高。而永川区宇晨生活超市购进上述批次食品至抽检的时长仅6天,而且超市的经营场所有空调制冷设备,符合食品的阴凉,干燥,其它(避免阳光直射)等储藏条件要求。因而重庆怪味胡豆和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酸价超标与经销商永川区宇晨生活超市无关。且生产厂家生产的上述食品经出厂检验酸价合格的。重庆怪味胡豆和3+2吐司(蓝莓酱夹心)(烘烤类调理面包)酸价超标与当事人在食品运输或储藏保管不当方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食品酸价超标而不合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023年04月10日,当事人以44元/kg的价格从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沙嗲肉条(品名:沙嗲肉条,产品类型:肉干,商标:信友福,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保质期:270天,制造商: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2件(2.5kg*2包/件)重量10kg,购进货值金额440元,当事人购进后一直摆放在经营部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5日,当事人将购进的该批次沙嗲肉条,以56元/kg的销价销售给永川区何朝辉食品经营部(送货上门)沙嗲肉条数量2.0kg,其余8.0kg仍以56元/kg的价格零星销售给前来食品经营部购买的消费者,销售货值金额560元,2023年06月0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永川区何朝辉食品经营部售卖的沙嗲肉条(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2023年06月28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3CP060059):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对被抽检单位永川区何朝辉食品经营部的《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抽样不合格批次沙嗲肉条10kg,销售货值金额560元,从中获违法所得120元(560元-440元=12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