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维康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905967734X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狮子山开发区新城香城苑A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陕0929民初1452号
恢复原状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城关镇袁凤艾灸馆
白河县人民法院
2
2022-07-07
(2022)陕0929民初10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雅儿乐专卖店
白河县人民法院
3
2020-04-10
(2020)陕09民终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5-17
民间借贷纠纷
王*
万*,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9-02
2015-09-02
(2015)白河民保字第00003号
文永一与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河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年10月13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收到举报称“2025年9月3日在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到散称特价商品,发现其反向抹零,多收0.04元等问题。请求查处,奖励”。2025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时,执法人员在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现场随机抽取了黄桃一个品种进行称重,并打印出小票,重量0.198kg,单价7.16元/kg,总价1.42元(保留两位小数),发现当事人已对反向抹零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即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收银系统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调取了一张2025.09.03 12:36的购物小票(NO.04202509030076),发现上述购物小票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一致。执法人员同时调取了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思迅商锐9.7商业管理系统 合法授权用户:万家购物广场总店)后台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商品销售流水数据。 经查实,当事人在使用的条码标签秤的计量单位是kg,称重后系统设置保留了三位小数(0.001kg),重量与价格的乘积得出“小计金额”后,通过条码标签秤系统设置的“四舍五入”取整到0.10元,再传输到价签打印机打印。但条码标签秤与“思迅商锐9.7”收银系统通过内网链接,在前台购物小票输出的重量数据只保留两位小数(0.01kg),故最终结算时的小计金额以价签显示的“总价”数据结算,导致重量数据不一致,存在多收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经对当事人后台数据比对核算,并经当事人·受委托人确认,自2025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当事人涉及多收价款记录共计10865条,合计多收取消费者价款为156.00元,经责令退款后,因货值金额特小,且无法查明收款人而无法退回,即产生违法所得为156.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为656.00元。
5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