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维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905967734X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狮子山开发区新城香城苑A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陕0929民初1452号
恢复原状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城关镇袁凤艾灸馆
白河县人民法院
2
2022-07-07
(2022)陕0929民初10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雅儿乐专卖店
白河县人民法院
3
2020-04-10
(2020)陕09民终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白河县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5-17
民间借贷纠纷
王*
万*,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9-02
2015-09-02
(2015)白河民保字第00003号
文永一与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河市监处罚﹝2025﹞1号
2024年9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木瓜酒”(制造商:白河县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01酒精度5.8%vol,净含量750ml*6)和“大葱”各抽取了1个品种1个批次送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木瓜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大葱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8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交由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向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木瓜酒和大葱的《检验报告》(No:NF202414778J、NF202414506J)《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相关事项。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抽检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木瓜酒2件,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大葱,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木瓜酒予以扣押。《检验报告》送达后,生产单位白河县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木瓜酒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了复检,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被抽检的上述不合格木瓜酒和大葱分别是当事人从白河县今世缘批发部、十堰市茅箭区张海坡农副产品商行处购进的,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和木瓜酒的出厂检验报告、大葱的农残检测结果合格报告打印件。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共购进上述木瓜酒10件,购进单价为65.00元/件,金额共计为650.00元。按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中的流水查询显示2024-08-23到2024-10-28销售了8件,销售金额为752.00元,剩余尚未售出的2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另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共购进大葱12kg,购进价格为8.00元/kg,按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中的流水查询显示销售了10.25kg,销售金额为122.60元。因上述批次不合格木瓜酒除被抽检和扣押外,现已全部售完。涉案的木瓜酒和大葱货值金额按当事人电脑收银系统销售金额及数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为1054.60元,其中违法所得为874.60元。
1.没收不合格木瓜酒2件; 2.没收违法所得874.60元。
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2
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1号
该单位二层童装区自动喷水系统停用,存在因维修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且未落实任何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6600.00元
白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