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慕希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D2H3UJX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2330号南安市医院新院区(一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2058号
当事人系南安市医院的单位食堂,属医疗机构食堂。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经抽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1日购进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26日、2025年8月29日的泉牛记(牛肉)风味肉羹,未查询到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2025年8月6日采购食品59批次,2025年8月27日采购食品58批次,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2025年9月1日采购食品59批次,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15批次。 另查,当事人2024年12月5日因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幅,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现场检查的情况。 3.进货台账1份,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5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泉牛记(牛肉)风味肉羹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过程和事实。 5.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2025年9月12日)1张,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打印的SY0000000006250908284189进货单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未在24小时内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未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追溯信息。 6.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查询截图1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1张,信用中国(福建泉州)查询截图1张,信用中国查询截图1张,《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当罚〔2024〕3-28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性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在24小时内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和未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