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智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2WX8H5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T2地块汉阳客运中心综合楼1楼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王**
蔡**,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鄂0191民初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赵**
陈**,宁波嘉惠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5)鄂0191民初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魏**
宁波嘉惠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5)鄂0191行初1号
××(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7-04
(2024)鄂01民终8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
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柯*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05
(2023)鄂0191民初10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
柯*,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07
2023-06-25
(2023)鄂0191民初4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武汉臻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4﹞146号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吴某想购买的宝马ix3,并当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投诉人吴某通过腾讯会议进行线上询问了解到:2024年4月6日投诉人在“闲鱼”平台上发现用户“柔笑嘻嘻”发布的商品宝马IX3,标价226000元。投诉人询问全款20万能否达成交易,对方表示全款做不了,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购车,征信资质没问题的情况下利息4厘左右。后投诉举报人吴某添加了对方微信“A新宇精品车”沟通,确认了车价20万,需贷款10万,对方再次表示利息在征信资质没问题是4厘左右。投诉人吴某让自己的朋友到当事人处看了车后,投诉人吴某缴纳了5000元定金给“A新宇精品车”,“A新宇精品车”将5000元转给了当事人。投诉人到现场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表示利息不能确定,可能在8厘以上,4月9日上午双方约定利息不超过8厘,签订了合同,吴某补交了15000元定金给当事人。4月10日经担保公司确认,利息为月息7.9厘,但是担保公司员工表示还要交20000元手续费。投诉人不同意,当事人就说定金只能退一半。后经我局调解,当事人已将定金全部退给了投诉人。2024年4月30日、5月7日、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人陈慧婷进行三次询问调查了解到:1、闲鱼上的车辆信息不是当事人发布的,是由“带看”自行发布的车源,有买家看中车后再将买家带到当事人处进行交易。“带看”不是当事人的员工,双方也没有签订合作合同。2、投诉人购买的车辆卖家徐某的销售价格为23万元左右,当事人与投诉人吴某签订合同的车辆价格为20万元,然后通过贷款利息、信息服务费、担保公司手续费等费用补充车价,将车款23万左右付给卖家后,剩余的部分为当事人的利润(还要给“带看”分红)。3、担保公司和投诉人吴某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求吴某再缴纳两万元的手续费。费用包括车价5%的信息服务费即一万元、车辆过户代办费一千五百元、GPS费、担保公司签单费、评估费。其中信息服务费是交给当事人的,车辆过户代办费是交给代办公司的,其他费用是交给担保公司的。当事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在场,所以委托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收取信息服务费,所以担保公司员工告知吴某还需缴纳2万元。4、当事人拟定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信息服务费,当事人与其他买家签订合同上均在第五项要求买家按手印进行确认,但与投诉举报人吴某签订的合同上未见吴某对合同第五项进行确认的痕迹。5、消费者按揭贷款购车的贷款时间最少是3年,但是也可以在一年或一年半后选择提前还款。6、当事人表示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一般都是年化4、5个点左右的利息,与消费者吴某约定的利息为年化9.48%,如果最后贷款成功,担保公司会将贷款和利差返点一起返给原车主(徐某),从而补充车价款。2024年5月22日我局电话联系“带看”陈某(电话:182****2877),陈某称自己自行在闲鱼平台上发布的车辆信息,自己不是当事人的员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2.6万。2024年5月23日、5月29日我局电话联系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电话:187****3521),王某称自己未入职任何担保公司,主要是金融牵线。投诉人吴某的金融按揭确实是王某经手,因为并未签订贷款合同,所以也没确定贷款的金融机构。因为签订贷款合同时当事人店内无员工,就委托王某代收1万多元的费用,加上办理贷款评估费和GPS费(合计约3千元),王某就告知吴某还需要交2万的手续费。王某称如果成功签订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就是评估费和GPS费,这部分费用根据客户资质不同可能有所变化(主要是安装GPS的个数不同),大概在3千元左右。王某称银行放款的月息为4厘左右,然后看客户的资质和接受程度,会和客户商量最终的利率,利差的返点会给当事人。5月24日我局接举报人王某举报:王某称臻信名车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让他签订高息贷款的按揭合同。王某不同意贷款,就要求退定金。王某共缴纳2万1千元定金,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当事人承诺全额退定金,但一直未退款。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1.给予警告;2.处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