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98827268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6号(迎宾商务大楼)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粤0304民初16900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9
(2022)黔2601民初5738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凯里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3
2022-08-30
(2022)黔2601民初5738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凯里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4
2021-10-13
(2021)黔26民终2413号
合同纠纷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0-12
(2021)黔26民终2413号
合同纠纷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05
(2021)黔2601民初341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7
2021-06-01
(2021)黔2601民初341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8
2021-05-25
(2021)黔2601民初341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21-10-20
(2021)黔26民终2413号
合同纠纷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0
2021-09-10
(2021)黔0102执12947号
其他案由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43483.76元
执行案件
3
2021-05-25
2021-05-18
(2021)黔2601民初341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91845.6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21
2020-08-15
(2020)黔0102执4133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875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8-04
2020-06-30
(2020)黔01民终3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8-12-17
(2018)黔0102民初72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1-06
2018-09-10
(2018)黔0102民初7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9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6〕16号
贵州体育职业学院一台电梯(注册代码:31105201002012****13)于2025年9月17日18:51出现困人,贵州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18:51接到救援信息,2025年9月17日19:39分到达现场,用时48分钟。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龙市监处[2025]23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04月05日成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电梯、销售安装及调试、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负责贵州通利达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未对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出厂编号:ZSA1746)底坑停止装置检查,仅对底坑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维保记录》“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维护保养项目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另查明,当事人与贵州通利达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电梯维护保养费为350元/台/月,因电梯维护保养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作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及的电梯为1台/次,故违法所得为350元/2=175元。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安排维保人员对涉案电梯按照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作业,并进行记录,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并收集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及经委托代理人确认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保养记录》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授权委托情况、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当事人主体资格、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情况的事实。
3、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事实。
4、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