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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漾美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少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RG9D7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北港村文治街30号武昌府三期佰港酒店6层部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44号
经查明,你司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你司上年度年报显示,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自2024年7月起向消费者发售“ 520清洁卡”(卡项金额:520元,卡项内容:清洁小气泡5次)、“女神卡”(卡项金额:1580元,卡项内容:水氧7次、清洁小气泡7次)、“小V脸10次卡”(卡项金额:980元,卡项内容:小V脸面部提升10次)、“日式洁面卡”(卡项金额:1580元,卡项内容:日式洁面10次)、“水氧七次”卡(卡项金额:1490元,卡项内容:水氧换肤10次)等5种类型记名“预售卡”。你司在发售上述预付卡时与消费者签订有《美容服务项目卡合同》,合同载明中有“甲方名称:武汉漾美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第一条会员卡基本信息 卡种类型、网购卡金额、卡内项目”、“第四条退卡与转让 本卡原则上不予退换。但因乙方自身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长期离境等)确需退卡的,甲方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根据武汉市商务局认定,你司发售的上述类型预售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之规定中的居民服务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另查明,根据武汉市商务局《整改督办函》及《关于移交武汉漾美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要求违规线索的函》的内容,2025年6月9日武汉市商务局已督促你司在30日内向市区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截至收到该线索之日,你司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手续。 还查明,你司在“美容服务项目卡合同”载明有关于“退卡”的协议约定条款,且对部分消费者提供过退卡服务。你司在接到武汉市商务局《整改督办函》后与举报人进行了沟通,但因被举报人未提供银行卡号等可供你司进行退款的渠道,你司无法向举报人进行退款,且你司称被举报人因身处外地,无法当面退款。你司已与2025年8月5日举报人邵江南签订《美容项目置换确认单》,将其办理的价格为1580元的“女神卡”卡内剩余项目转为你司店内的其他项目,你司称因举报人仍需在其店内接受服务,经调解后不再主张退卡,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司有拒不退款的违法事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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