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兆大炼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兆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1751202412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丹县城关镇小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丹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明,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本局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现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我局曾分别于2025年7月24日、7月25日通过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提示性公告》,公示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翻阅当事人注册成立档案,发现2003年1月8日广西南丹化肥厂与当事人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小场的广西南丹化肥厂内闲置的厂房、办公室、宿舍及生产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租赁给当事人用于经营。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丹县城关镇小场(即租赁合同地址:广西南丹化肥厂内)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南丹县兆大炼铁厂,也未发现该厂在此地址经营的痕迹,随即执法人员又现场拨打该厂的联系电话,仍无法联系。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询问广西南丹化肥厂厂长,其称当事人已不在广西南丹化肥厂内承租,并向我局提供了:1.《关于终止租赁合同和清偿债权债务的通知》,文件内说明广西南丹化肥厂向当事人解除原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落款时间为2007年1月30日。2.《关于终止租赁合同和清偿债权债务的通知的回复》,文件内说明当事人对上述通知作出的回复,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翻阅另一当事人注册成立档案时,发现一份《关于南丹县兆大炼铁厂不再承租我厂的情况说明》,文件内说明广西南丹化肥厂与当事人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已自然终止,当事人已不在广西南丹化肥厂内经营,落款时间2007年7月28日。
当事人于2003年5月29日注册成立,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广西智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自注册成立以来的年报信息均无数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至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发现有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企业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南丹县城关镇小场(即租赁合同地址:广西南丹化肥厂内)经营,属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当事人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