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珍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090951474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陈宅村上陈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浙0783民初13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熊**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1
(2025)浙0783民初1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关**,赵**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8
(2025)浙0783民初1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关**,赵**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08-07
(2024)浙07民终2860号
合同纠纷
赵**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7-15
(2024)浙0783民初5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赵**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4-06-24
(2023)浙0783民初7635号
合同纠纷
赵**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陆**
东阳市人民法院
7
2024-05-10
(2024)浙0783民初3225号
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张**
东阳市人民法院
8
2024-03-29
(2023)浙0783民初7635号
合同纠纷
赵**
陆**,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东阳市人民法院
9
2024-02-29
(2024)浙0783民初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张**,魏**
东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3-10-27
(2023)浙0783民初7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陆**,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东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6
(2025)浙0783民初13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
熊**
裁判文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03-22
(2024)浙0783民初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陆**
张克山;魏和素
裁判文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4
2023-02-22
(2023)黑1102民初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0
2023-04-26
(2023)黑11民辖终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4-20
2021-04-15
(2021)浙0783民初358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杜**、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5
2018-09-18
(2018)浙07民终33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河艺术馆、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04
2018-01-15
(2018)浙07民辖终2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陆**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8-15
2018-04-02
(2017)浙0783民初127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河艺术馆与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5-25
2017-05-12
(2017)皖03民申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陆**、陆**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6-16
2015-06-16
(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河艺术馆与陆**、陆**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08-26
2014-08-26
(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蚌埠市淮河艺术馆与陆**、陆**、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8-26
2014-08-26
(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蚌埠市淮河艺术馆与陆**、陆**、东阳市大联鼎英古典工艺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38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开始,未经注册号第3730281号、第3731700号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生产的书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每个10元的价格购买与注册号第3730281号近似图案的书包211个,与注册号第3731700号近似图案的书包214个,共生产与注册号第3730281号近似图案的拉杆书包86个,还未进行销售。与注册号第3730281号近似图案的栏杆书包86个、与注册号第3730281号近似图案未装拉杆的书包125个,与注册号第3731700号未装拉杆的书包214个于案发日被我局依法扣押。以上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76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书包上使用“”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我局依法扣押的侵权书包,并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