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福乐祥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8MA6Y0E5W0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二组3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烟处﹝2024﹞第24号
2024年07月17日09时5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范迎春:执法证号27031352008、戴娟丽:执法证号:27031352005、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二组317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细支)29条、黄鹤楼(天下名楼)9条、长白山(777)3条、黄山(红方印细支)8条、南京(炫赫门)9条、黄金叶(乐途)3条、娇子(格调细支)3条、好猫(细支长乐)2条、云烟(硬苁蓉)2条、好猫(金丝猴)2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黄鹤楼(软蓝)1条、娇子(X)1条、七匹狼(纯境)5条,合计14个品种78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林,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询问当事人得知上述卷烟都是朋友熟人需要,当事人李林在微信群里收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的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无异议,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以上执法过程有视频资料为证。现查明:当事人李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熟人朋友需要,让他帮忙购卖,他每条烟能赚几块钱。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林所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规定。当事人李林违法进货总额为156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李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李林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564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李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5640.00元10%的罚款,计1564.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78条卷烟,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李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李林上述违法行为。
1564.00元
长武县烟草专卖局
2024-07-24
2
长烟处﹝2024﹞第6号
2024年03月27日09时5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二组317号福乐祥烟酒店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后面连接的库房内的纸箱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好猫(细支长乐)25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9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兰州(硬如意)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娇子(格调细支)3条、南京(炫赫门炫彩)1条、南京(炫赫门)3条、长白山(777)3条、牡丹(红中支)3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真龙(凌云)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泰山(心悦)6条、好猫(长乐)3条、云烟(小熊猫家园)8条、利群(夜西湖)4条、兰州(硬珍品)3条、牡丹(软)8条、黄金叶(乐途)1条、好猫(金猴王)4条、利群(新版)4条、云烟(硬苁蓉)1条、中南海(5mg细支)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云烟(福)6条、好猫(金丝猴)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合计29个品种118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不是当事人店内卷烟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林得知其在微信群所收购,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李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李林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9410.00元,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9410.00元10%的罚款,计1941.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9个品种118条予以发还李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李林上述违法行为。
1941.00元
长武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