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伟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4771057160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2
(2025)吉07民终1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2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08
(2023)吉0781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4
2024-12-30
(2023)吉0781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5
2024-09-04
(2024)吉0781民初1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县丰硕种业商店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6
2024-07-16
(2024)吉0781民初1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县丰硕种业商店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7
2024-05-16
(2023)吉0781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8
2024-03-20
(2023)吉0781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9
2024-01-22
(2024)吉0281民初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蛟河市一粒种子商店
蛟河市人民法院
10
2023-11-28
(2023)吉07民终2041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甘肃省宇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1
(2021)京73行初14236号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5
2021-12-07
(2021)吉0281民初1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蛟河市一粒种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9
2020-06-24
(2020)吉03民终61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艾*、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榆树台镇惠民农资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29
2020-03-25
(2019)吉0322民初3921号
艾*与梨树县榆树台镇惠民农资商店、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26
2020-02-25
(2020)吉0781民初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舒兰市溪河镇老马化肥经销处与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6-03-24
(2015)里农商初字第388-1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李**与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09
2017-05-02
(2017)吉07民终63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于**与吉林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7-01
2016-07-01
(2016)吉0781民初字188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于国文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2-23
2014-12-23
(2013)扶民初字第1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原发(种子)罚(2024)2号
该涉案玉米杂交种子是2024年2月一位忻州经销商给当事人放下让其给代卖的,该批玉米杂交种子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其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销售的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500.00元
原平市农业农村局(原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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