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泉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763EKX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187号天山大酒店商住楼1栋1层1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注册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绿化管理,城市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房屋租赁的经营行为。**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签订物业合同,由该物业公司负责**建造的台北大厦的物业服务,主要负责**的物业服务以及水、电、暖气的代收代缴工作。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7日该物业公司向台北大厦业主以*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不区分民用、商用)。根据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提供该物业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电费缴纳账单: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向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抄取电表数为:1958070度(其中民用电量核算为783228度、商用电量核算为1174842度)、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向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为:*元、政府补贴为:**元。因该物业公司在2025年3月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提供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的电费收取明细。在调取账目及票据时发现该物业公司代办会计收取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均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无摘要说明,账目上无法体现具体收费金额。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无法查询到真实有效的数据,无法证明该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电费具体金额的真实有效性,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一、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2
乌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2025年10月29日,沙依巴克区消防救援大队收到杨子江街道关于台北大厦长期未整改消防隐患的情况说明,大队监督员立即组织对由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台北大厦进行消防检查,经测试,台北大厦地下一、二层机械排烟风机未启动、测试湿式报警阀,喷淋泵启动后自动停止,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1-28
3
乌沙市监经处〔2023〕88号
经查明:乌鲁木齐兴创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业物业)负责黑龙江187号台北大厦的经营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兴创业物业留档资料及询问工作人员的方式,查明共计20余户商户在该物业缴纳水电费,缴纳电费的标准为**元/千瓦时。
(一)电费高于政府定价的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售电标准为“谷价**元/千瓦时、平价**元/千瓦时、峰价**元/千瓦时”,兴创业物业的售电价格标准明显高于政府定价,可以确定该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电费。
(二)违法所得计算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会计,了解到该物业公司2019年收取341587.8元电费,缴纳405731.86元电费;2020年收取250159.2元电费,缴纳327508.24元电费;2021年收取521734.1元电费,缴纳562131.25元电费;2022年收取490387.95元电费,缴纳439749.84元电费;2023年1-4月收取143721元电费,缴纳147395.44元电费。但在调取账目及票据时发现:一是该物业公司代办会计将收取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均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且无摘要说明。账目上无法体现具体收费金额。二是经实地检查,询问财务负责人后得知,该公司的售电系统无法调取2022年12月之前的数据。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无法查询到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中心收取租户电费具体金额的真实有效性,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兴创业物业依照没有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属实。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