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市包河区汇名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盛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11MA2NDBQM8B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阳光小区A区1号楼A013-10-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9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汇名烟酒店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0
2019-05-10
(2019)皖01民初2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汇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包罚〔2025〕55号
经查,“年份原浆”商标注册证(第22867480号)注册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烧酒(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02月28日至2028年02月2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上述1瓶涉案白酒外包装上标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年份原浆字样,与年份原浆商标注册证一致。上述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书(古鉴字(20250410)第0103294号),属于假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的酒。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书及鉴定结果认可无异议。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瓶涉案白酒属于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白酒系从个人手中回收,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供货清单和购进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无法说明具体的供货来源,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的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故认定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涉案白酒是合法取得。当事人现场陈述上述涉案白酒销售价格为500元/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案发前的同规格白酒微信报价记录,显示“古20低度500元”,故对于当事人陈述涉案白酒销售价500元/瓶予以采信。故本案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认定为500元。经询问当事人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信息。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涉案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42% vol 500ml)。
10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合包﹞烟处﹝2024﹞第221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哈德门纯香硬盒148、大前门软盒54条等,共计21种品牌1207条卷烟处以进货总额90265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零贰拾陆元伍角整(¥9026.5),卷烟予以退还;二、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娇子蓝时代11条、红旗渠软红56条,共计2种品牌67条卷烟予以没收,货值金额2900元。
9026.50元
合肥市包河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30
3
﹝合包﹞烟处﹝2024﹞第169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黄山硬盒32条、南京炫赫门93条等,共计14种品牌1010条卷烟,处以进货总额79975元的9%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7197.75),卷烟予以退还。
7197.75元
合肥市包河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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