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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凤岗镇吉隆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海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9U2Q87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凤岗镇2委1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32号
经我局调查,该店的经营者为孙海英,负责日常经营等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袜子一包,一包共有袜子三十双,花费60元,已销售28双,每双袜子销售价格为6元。当事人未保留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相关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认定“耐克”袜子2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东侧货架上摆有袜子2双,袜子上带有白色“耐克”标识,袜子整体为黑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商标授权使用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 2.孙海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友市监先登〔2023〕1003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对侵权商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6.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31003)一份,证明涉嫌侵权商品清单; 7.《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友市监鉴委〔2023〕1004号)1份,证明我局向商标持有人申请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鉴定; 8.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涉案商标持有的合法性; 9.《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友市监鉴结〔2023〕1004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10.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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