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建刚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6HME2E9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花梨镇新山村关庄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黔01民终72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刘**
陈**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14
(2024)黔0121民初9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刘**
开阳县人民法院
3
2023-05-05
(2023)黔0121民初1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刘**
开阳县人民法院
4
2023-04-26
(2023)黔0121民初14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
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刘**
开阳县人民法院
5
2021-05-31
(2021)黔0121民初2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开阳星睿航商贸有限公司
王**,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
开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001
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堆放矿渣压占土地
责令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土地,处罚款22370元
22370.00元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01-14
2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001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1.责令退还土地;2.对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花梨镇新山村土地4474平方米的行为,处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2370元罚款
22370.00元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5-01-14
3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4﹞004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11月,擅自占用开阳县花梨镇新山村土地2460平方米建设办公用房,堆料棚的违法行为。
1、责令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贵州合盛鸿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阳县花梨镇新山村土地2460平方米建设办公用房,堆料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246000元)。
246000.00元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07-08
4
﹝筑﹞应急罚﹝2024﹞30号
1.采掘工程平面图(施工现状图)中只有月份,没有具体的绘图日期,图纸中部分井巷未绘制完整,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现状,责任栏非手工签字;未提供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图;井上下对照图中的地表地面建构筑物与现状不符;未更新基建期间供电系统图和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矿山地表居民村庄、陡崖未调查清楚,未在井上井下对照图上绘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判定为重大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拟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640~620m斜坡道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电缆未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2; 3.斜坡道、主平硐等井巷的分道口路标数量较少,且未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 4.864分段南翼7#穿脉附近电缆钻孔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4; 5.主平硐、640运输大巷照明电缆未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1;
1.采掘工程平面图(施工现状图)中只有月份,没有具体的绘图日期,图纸中部分井巷未绘制完整,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现状,责任栏非手工签字;未提供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图;井上下对照图中的地表地面建构筑物与现状不符;未更新基建期间供电系统图和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矿山地表居民村庄、陡崖未调查清楚,未在井上井下对照图上绘制;2. 640~620m斜坡道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电缆未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3.斜坡道、主平硐等井巷的分道口路标数量较少,且未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4.864分段南翼7#穿脉附近电缆钻孔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5.主平硐、640运输大巷照明电缆未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以上第1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隐患;以上第2、3、4、5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第1、2、3、4、5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拟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