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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交流生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修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LW7DA2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纳雍县利园街道办事处和瑞庭社区和瑞庭3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468号
经查: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的“山椒”属于食用农产品;2.当事人2024年8月27日,贵州省检测检验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上述涉案“山椒”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525690256832),经抽样检验,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的实测值为0.37(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2,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上述涉案“山椒”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在贵州七兴菜篮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业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山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上述涉案“山椒”当事人共购进了40kg,购进价5元/kg,截至到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4520525690256832)当日共销售了36.28kg,折损了3.72kg。其中以8.96元/kg销售了11.7kg,以5.98元/kg销售了24.58kg,能提供相关的销售台账,涉案“山椒”的货值金额共计251.79元,违法所得共计251.79元;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涉案“山椒”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525690256832)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山椒”的事实; 2.由唐仲美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文修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3.由唐仲美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唐仲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唐仲美受当事人委托及身份真实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受委托人唐仲美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涉案山椒货值金额251.79元元,违法所得共计251.79元的及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由唐仲美提供上述涉案山椒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6.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内查询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6均由唐仲美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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