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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BYNTJ62M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宗珂梅园小区1号楼102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5〕124号
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曾经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经营场所地址进行过变更,地址变更后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口述,达拉特旗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的25个品种共48条卷烟,是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的经营者从其他超市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烟草制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名称,据当事人口述,销售卷烟时未作销售记录,在变更地址后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具体销售了多少烟草专卖品,当事人也不清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起案件违法货值金额以达拉特旗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为准,共计8420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1684.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2
达市监处字〔2024〕306号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现场投诉,称其查看到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销售的“三养火鸡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受托人,在对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宗珂梅园小区1号楼102底商邢婷经营的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经营场所进门东边货架第二组从上向下数第四层中发现4袋“三养火鸡面”,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4.08.07,保质期:12个月,总公司:首尔特别市城北区梧牌山路3街104,进品商/代理商: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在华注册编号:CKOR20012205170127”等内容。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现场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现场发现的4袋“三养火鸡面”非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也非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经负责人批准,将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已查明:在该单位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4袋“三养火鸡面”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向我局出具了鉴定证明。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调查得知,涉案“三养火鸡面”是当事人从达拉特旗宇阳烟酒副食门市部购进的,因购进时未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购进票据,购进数量、购进日期、购进价格只能以当事人口述为准,据当事人口述:“三养火鸡面”的购进价格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货值金额28元,共计购进了5袋。其中1袋“三养火鸡面”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鉴定为正品,因购进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袋“三养火鸡面”。
-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3
达市监处字〔2024〕16号
2023年12月11日18时19分,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其于2023年12月11日,在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宗珂梅园小区1号楼102底商的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购买了1袋“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和其他商品,发现“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并在平台上上传了购买时的支付记录,“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图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投诉举报人进行退赔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对经营者进行处罚。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邢婷经营的“达拉特旗超宜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东北角靠东墙的调味品货架上从上向下数第三层中发现2袋“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1123,保质期:12个月”等信息,在放置上述食品的区域内,未发现“不合格食品”或“超保质期食品”等相关提示性标识标语,上述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放置在一起。我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12日将2袋已超保质期的“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进行扣押。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邢婷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调查,投诉举报线索属实,投诉举报人所购食品与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食品为同一种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也是一致的,在放置上述食品的区域未发现“不合格食品”或“超保质期食品”等提示性标识标语,且上述超保质期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的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违法所得5元整,货值金额10元整。
(一)罚款人民币贰叁仟元整(¥3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 (三)没收超保质期的2袋“草原红太阳麻婆豆腐调味料”。
3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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