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大乐门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良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HXGF2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柘木乡沙洪路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李正鑫百货经营部处购进“强生婴儿沐浴露”(净含量300ml),供货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111MA4LBND25R,当事人以108元/箱的价格购进了两箱(一箱6瓶,18元/瓶),以22元/瓶的价格销售,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电脑无法查询此前的商品销售明细,当事人解释他经营场所销售电脑系统老旧,只显示每天的销售总金额,无法查询此前商品的销售明细,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该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沐浴露”(净含量300ml)除了投诉人购买的一瓶外,无法确定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一共销售了多少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瓶22元,剩下的6瓶均被执法人于员5月9日现场检查时依法扣押,涉案货值金额6瓶132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鄂药监发〔2024〕4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沐浴露”(净含量300ml)6瓶;3、罚款5000元。共计5022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