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大乐门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良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HXGF2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柘木乡沙洪路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6年6月19日销售的“紫薯”,经抽样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001mg/kg,实测值:0.059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违法所得85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薯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紫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5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