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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宋大志摩托车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A60932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4]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在上级经销商锡山区陈杨车辆经营部处,以每台500元的价格,购买标有一铃牌电动自行车1台,当事人查验了销售者有效资质,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能提供有效进货票据,可以说明合法来源,以600元每台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至今未售出,货值金额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销售标有一铃牌电动自行车1台的有关事实。 2、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商品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宋大志摩托车商店主体资格。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进购和销售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等情况。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梅市监强制〔2024〕Y8802号)及财物清单(〔2024〕Y8802号),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宋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单价等相关事实。 8、产品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等相关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情况。
罚款0.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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