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萌学广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金城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3MA6GK97E5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安水路(公共汽车运输公司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3]1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承接“朗朗口腔”广告制作、发布业务,与朗朗口腔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朗朗口腔提供的广告模板内容制作、发布广告。当事人在城区人行道路两旁的休息椅子靠背(共30张)为朗朗口腔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为:“朗朗口腔,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心花园夜郎大厦三楼,0858-5529129,(黔)医广〔2021〕第12-03-358号”,而朗朗口腔备案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是:“(黔)医广〔2022〕第12-28-512号”。由于当事人对相关知识学习不够,以为按照合作方需求发布就可以了,导致对医疗广告内容没有审查就发布了。至案发止,当事人制作、发布的违法广告费用为2700元,已将发布的上述广告拆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给朗朗口腔发布的户外广告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为朗朗口腔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广告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朗朗口腔签订广告合同及制作、发布违法广告金额的事实。
证据四: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时间、制作、发布广告费用等事实。
证据五:取得旁证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他人提供的广告内容模板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备案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六:取得旁证朗朗口腔备案的“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黔)医广〔2022〕第12-28-51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朗朗口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备案的内容不符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