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德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19C8YD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黄河村魏家油坊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香市监成高子罚字﹝2023﹞53402号
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2日共计生产了364盒雪媚娘(白桃口味),销售了360盒,4盒用于出厂自检和留样,成本价格为3.09元/盒,销售价格为3.3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188.00元,违法所得63.24元。 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查找出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是人员进出车间,洗手更衣环节管理不到位;第二是产品加工过程中晾晒器具消毒不彻底;第三是防蝇设施不到位。该单位已加强对产品生产环节管控,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提高产品质量。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对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在召回公告日期内未有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No:HLT(2023)CJ20121),证明当事人2023年2月22日生产的雪媚娘(白桃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上述批次产品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生产投料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进货台账、销售记录、成本核算、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5.《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 7.《召回通知》、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补救措施; 8.《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积极改正;9.《整改情况》,证明该单位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24元,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对黑龙江省大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有破损、污垢、无洗手更衣设施、无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1、没收违法所得63.24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63.24元(伍万零陆拾叁元貮角肆分),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