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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兴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0MA775E5E8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26-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李**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0
(2025)新42民终916号
合同纠纷
裕民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19
(2025)新42民终916号
合同纠纷
裕民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30
(2025)新28民终55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5-29
(2025)新4225民初535号
合同纠纷
裕民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裕民县人民法院
6
2025-05-06
(2024)新2828民初90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分公司
和硕县人民法院
7
2025-03-03
(2025)新02民终10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新2828民初90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和硕县人民法院
9
2024-12-09
(2024)新0203民初340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4
(2024)豫0711民初3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原野新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5)新0203民初58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7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1
(2025)新28民终55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27
(2025)新28民终55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分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18
(2024)新2828民初90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分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硕县人民法院
6
2025-02-25
(2024)新2828民初90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和硕县人民法院
7
2021-09-28
(2021)新0203民初2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8
2021-06-29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0
2022-02-28
(2022)新0203执28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永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孔**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36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你公司在与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冀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201130,发票号码02472198-02472207),发票金额合计951,327.40元、税额合计123,672.60元,价税合计1,075,0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123,672.60元。 经调查,你公司2019年2021年期间从个人处购买了化工原料,大约购入了30万元,因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为了进成本,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帅遂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向蒙冀公司购买了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与蒙冀公司实际未发生真实的购销业务。 为了取得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21年11月25日和26日通过对公账户分四笔将共计1,075,000.00元资金转入蒙冀公司对公账户,蒙冀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和26日分三次将共计1,200,000.00元转入其法定代表人邢永生的个人银行卡中,邢永生于2021年11月26日分四次将共计1,155,000.00元转入案件涉嫌人员孙占霞的个人银行卡中,孙占霞于2021年11月26日分四次将共计1,142,175.00元打入案件涉嫌人员孔进闯的个人银行卡中,孔进闯又于2021年11月26日分三次将共计975,000.00元打入案件涉嫌人员张汝晓的个人银行卡中,张汝晓2021年11月26日分五次将共计975,000.00元转入给你公司的对公账户,完成资金的回流(张汝晓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帅的表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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