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唐县镇兴丰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光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8CRFR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唐县镇唐三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唐县镇唐三路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冷藏柜中发现以下2种食品原料:1、糖桂花酱(生产许可证号:SC10345032300090,产品标准号:Q/GLPWX0002S,净含量:250g,生产商:桂林市灵川县品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0501,保质期至:20260430)1瓶,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13天;2、海南灯笼椒辣酱(净含量:700g,出品商:海口亚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商:云南食尚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NY/1070,保质期:12个月)2瓶,其中1瓶(生产日期为2025/04/15,经带瓶称重,剩余0.2KG)已拆封,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28天,另1瓶未拆封的海南灯笼椒辣酱生产日期为2025/01/02,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131天。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台调料摆放区发现安田菳汤半固态调味料(净含量:1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42100137,产品执行标准号:Q/PFS0002S,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103003)1桶,已拆封,剩余0.98KG,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195天。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冰柜中发现荆州特产精品鱼糕10袋(其中9袋内产品为丸子状,剩余1袋内产品为豆腐块状),其中1袋丸子状鱼糕已拆封使用,未拆封9袋经称重均为0.5KG装,上述10袋荆州特产精品鱼糕外包装标注有“纯手工制作,品名:精品鱼糕,配料:鱼肉、鸡蛋、盐、淀粉,保质期:5-10度放7-8天,15-20度放3-5天,冷冻3个月左右”字样,外包装未发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口述称上述糖桂花酱是做凉菜时使用,海南灯笼椒辣酱是做鱼时使用,安田菳汤半固态调味料是做羊肉时使用,均作为配料制作菜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款食品原料的购货凭证、供货方资质及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荆州特产精品鱼糕是当事人亲属于2026年5月3日从荆州购买并快递给当事人,共购买10袋(店家另赠送豆腐块状鱼糕1袋,共计11袋),购买价格18元/袋,运费9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80元,当事人自用1袋,另1袋拆封后作为配菜制作肉丸子鱼丸煲销售给顾客食用了,因荆州特产精品鱼糕是作为配菜制作菜品,故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糖桂花酱1瓶、海南灯笼椒辣酱2瓶、安田菳汤半固态调味料1桶、荆州特产精品鱼糕10袋;
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