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雷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63U2F3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207号院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9
(2021)豫0104民初104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8
(2021)豫0104民初104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4
2021-04-02
(2020)豫0105民初280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1-27
(2020)豫0105民初1964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126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案,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胡双成、崔肃南为办案人员。现已于2026年3月20日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3U2F3R;法定代表人:冯雷冲;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207号院7号;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3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15日我局按照上级部署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我局辖区紫辰路207号院7号的郑州电驴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东南角摆放有150个电动自行车头盔,其标示的厂名、CCC标识涉嫌虚假标注。在店内东南角货架上摆放有54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规格:48-20A,22个,规格:48-12A,32个)外包装、机身、合格证无“CCC”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在报请领导批准后,现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1、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租赁业务,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现金购得头盔21箱,每箱50个,购进单价:7元/个,免费提供给租车客户使用,截止案发时共送出900个,货值金额共计7350元(21×50×7),无违法所得。 2、当事人从天长市金祎电子有限公司处购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时间、型号、单价、数量如下: 生产日期 型号 单价(元) 数量(个) 总价(元) 2025年11月 48-20 27 300 8100 2025年11月 48-12 25 300 7500 2025年12月 48-20 27 300 8100 2025年12月 48-12 25 298 7450 2026年1月 48-20 27 150 4050 2026年1月 48-12 25 300 7500 合计 1648 42700 上述充电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分别配送给其全国加盟店,用于客户租赁电动自行车时免费配合使用,截止案发时共计使用1594个,剩余54个被我局予以扣押,上述货值共计:42700元[27×(300+300+150)+25×(300+298+300)],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现场查封头盔标签标示生产厂:温州恒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牛鼻洞村26号。同时头盔背面标示有CCC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信息及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不到上述公司注册信息。 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标签标示情况:生产厂家:天长市金祎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在其外包装盒、机身、合格证均未见有“CCC”标识。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生产日期均在2025年11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4年第26号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上述充电器均需要取得“CCC”认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型号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我局按照上级部署进行的监督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207号院7号,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证明现场存放有无CCC认证标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及伪造厂名的事实。 4.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中配送的头盔标示厂名系伪造的事实。 5.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中配送的头盔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需要CCC认证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其在经营中购进并随电动自行车配送无CCC认证标识充电器和配送伪造厂名头盔的事实。 7.充电器采购清单、打款记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采购无CCC认证标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事实。 8.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CCC认证标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伪造厂名、CCC标识”的电动车头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伪造成名厂址、产地、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1、罚款15.5万元。 2、没收伪造厂名、CCC标识电动自行车头盔150个。
155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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