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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强久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刘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2317931102H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85号院9号楼1至2层1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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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石市监处罚﹝2023﹞1535号
你单位从陈伟鑫(个人)购买20箱(12瓶/箱)共计240瓶上述贵州茅台酒,货值365600元,实际到货19箱共计228瓶贵州茅台酒,剩余1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你单位已用于客户品尝、品鉴,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2023年5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19箱共计228瓶贵州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真酒,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但同时认定,上述19箱共计228瓶贵州茅台酒并非是国内流通的贵州茅台酒,而是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进行出口销售的。 你单位在购进20箱(12瓶/箱)共计240瓶贵州茅台酒时,未能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同时,你单位在从事老酒收购、拍卖销售业务时,同样未能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另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市监处罚〔2022〕689号),就你单位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本案中,你单位在明知购进食品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强存有不可豁免的责任。经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强2022年全年从单位实际所得为60574.08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5574.08元;
105574.08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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