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梯一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1MAC0QQ5T0B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3幢104室及103室B单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9
(2024)沪0101民初61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毕迈(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梯一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5000637号
当事人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3幢104室及103室B单元从事餐饮服务。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在“小红书”和“大众点评”的平台上查见到当事人使用“金箔”、“金粉”等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18日起开始经营日料OMAKASE餐饮项目。根据消费者需求,当事人会随机在菜品出品时向菜品上方喷洒“金粉”,用于烘托氛围和营造用餐仪式感,在实际过程中“金粉”会附着在菜品上难以剔除。上述“金粉”实际为“金色淋面装饰用品金粉蝴蝶结荧光白粉婚礼模型珠光粉不可食用闪粉”,是当事人向金溪县合市镇圆圆烘焙食品店(淘宝网店“AKOKO烘焙器具店”)采购的。根据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中关于深圳耀德圣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上述“金粉”的成分为云母59.5wt%,二氧化钛40.5wt%,均为非食品原料。另查,当事人仅在拍摄宣传期间使用摄影团队提供的“金箔”作为摄影道具用于装饰菜品,并将拍摄内容用于平台引流宣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未采购使用上述“金箔”。当事人共购进“金粉”1瓶,进价人民币38元。当事人喷洒“金粉”的菜品以套餐形式出售并具有随机性,故无法统计被喷洒“金粉”菜品的实际销量。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
1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2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4000767号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举报后依法赴当事人处检查,当场在当事人收银系统查见举报人当日消费记录,收银系统搜索“竹鹤”无任何记录;在酒单、仓库、酒吧等区域未查见被举报的“竹鹤”酒;在酒吧上方酒架展示架上摆放数排各类酒,酒架上竖有“非卖品仅供展示”标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材料,并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购买的3瓶酒,酒瓶标签上印有“竹鹤”等字样,确系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因涉案“竹鹤”酒系老板个人所有,私人带回国内,非原定用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该商品无中文标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3瓶涉案“竹鹤”酒照片,当事人销售的“竹鹤”酒分别为“竹鹤12年”、“竹鹤12年方瓶”与“竹鹤17年”,均无中文标签且瓶身标签内容标有“製造者ニッカウキスキー株式会社6東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等字样。我局委托上海仕博友翻译有限公司对上述3瓶酒的标签内容进行翻译,经翻译确认上述字样为“生产商:NikkaWhisky株式会社6东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竹鹤12年”、“竹鹤12年方瓶”与“竹鹤17年”酒产自禁止进口的东京都。另查明,2024年4月30日晚,举报人赴当事人处称需采购酒水,并提出要采购吧台上方展示架的酒。上述展示架旁竖有提示“非卖品仅供展示”。当事人员工告知展示的酒为老板私藏,不对外销售,举报人仍坚持购买。当事人员工根据当场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的市场价格将3瓶“竹鹤”酒卖给对方。根据预结单显示,当天菜品“开价酒水备注:竹鹤12年1份小计5800”、“开价酒水备注:竹鹤12年方瓶1份小计4200”、“开价酒水备注:竹鹤17年1份小计6800”。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作出整改措施,明确店内的可售卖酒类商品与不可售卖酒类商品,加强店内员工培训以及酒类商品的管理,并第一时间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3.360000万元,罚款1.200000万元
12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