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得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李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MA3AEJP5X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眼镜园区博沃佳乐苑B6#131-1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6)赣1027民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0
2022-07-14
(2022)赣0603执保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得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鑫涛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8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余市监食处罚﹝2024﹞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经营证据材料,根据《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九)项“ 【认定有关情形的参考标准】对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关词语的理解:(九)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调查”包括询问、抽样现场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等。当事人同时具备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当事人应在陈述违法事实后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在办案机构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关联违法事实”的规定,当事人情形符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的罚款幅度及处罚种类】减轻行政处罚,单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法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罚款标准为罚款最低限的40%-10%。”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处罚的一般处罚幅度及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罚款标准中的20%确定罚款金额:(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最低限的20%的减轻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