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花园农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长清 | 注册资本:4.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73969512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税稽罚﹝2025﹞2号
偷税
处罚款770,228.12元
770228.1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17
2
林甸市监处罚﹝2023﹞45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于2023年3月29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购进5吨(密度730.6),合6,843.69升,2023年5月8日抽检时库存1.2吨,合1642.49升,购进价格每升6.17元,销售价格每升7.08元。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库存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1,628.83元,违法所得1,494.67元,未缴纳税金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林甸县花园农机加油站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情况;2.由林甸县花园农机加油站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等相关情况;由林甸县花园农机加油站负责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产品质量检验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成品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林甸县花园农机加油站负责人提供的销售台账一份,证明了被抽检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抽样物品基数、抽样方式、抽样的规范程序的合法性及该产品个性指标等相关情况;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回执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及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之规定,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4.67元;2、罚款23,257.66元。两项处罚合计:24,752.33元,上缴国库。
23257.66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