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毛记冒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321MA64Q8UC4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新世纪广场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南市监处罚〔2025〕158号
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南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一道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1台电子计价秤(杰力?ACS-30B型,执行标准:GB/T 7722-2020,永康市杰力衡器有限公司,CPA 2023F232-33,生产编号:20589334,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最大皮重:T=-15kg,工作温度:0℃~+40℃,检定分度数:3000,制造日期:2023年12月)用于贸易结算,南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现场放置5kg砝码在该台电子秤上,该秤显示称重量为5.505kg。\n经南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检定,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5042510002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n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承办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调查。\n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热食类经营活动,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按荤菜48元/斤,素菜15元/斤的价格结合称重数量进行贸易结算。\n2025年4月25日,经南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当事人使用的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5042510002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n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为当事人店长张碧玉朋友2025年2月份帮忙从成都购进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体购进单位及购进时间当事人不能明确。购进后,当事人未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过调整,也未按照规定对该秤申请检定。\n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不能明确其实际经营情况,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基于“行政相对人利益保护原则”,我局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n当事人对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一)没收当事人使用的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壹台;\n(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