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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城镇李晋恒美容美发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9MA0K6X4K76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平陆县古虞路北农机厂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陆市监城处罚[2023]61号
经查:当事人平陆县城镇李晋恒美容美发用品店于2023年5月8日购进伊贝诗海藻氨基酸洗颜霜4支,进货价是59元/支;伊贝诗海藻焕活肌底修护霜和伊贝诗深海凝萃弹润海泥面膜各2盒,进货价分别是119元/盒、69元/盒。2023年6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明码标价,负责人安丽现场能提供上述三种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备案证明、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上述三种产品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经过;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 4、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涉案物品; 5、进货票据一张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物品数量、价格; 6、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6月14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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