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堤雷志勇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志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NDE1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西侧(东岸国际2号楼)幢1单元1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1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从网上购进“大桥”牌鸡精调味料(净含量:900克/袋×10袋/件)1件,进价24元/袋;“厨师乐”牌加鲜味精(净含量:2.27千克/袋×10袋/件)1件,进价26元/袋,上述商品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大桥”牌鸡精调味料2袋,销价26元/袋;“厨师乐”牌加鲜味精1袋,销价28元/袋,当事人共获销货款80元,上述二种商品进货款合计500元、货值金额540元,该17袋商品经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1、产品复合膜包装袋图案印刷防伪特征与正品不符;2、产品包装印生产日期及编码与正品不符;3、产品包装袋封口工艺与正品不符。),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价格证明,“厨师乐”牌加鲜味精(规格2.27千克/袋)出厂批发价33.2元/袋;“大桥”牌鸡精调味料(规格900克/袋)出厂批发价25.5元/袋,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低于出厂批发价。对鉴定结论,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陈述,涉案鸡精、味精均从网上购进,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因包装过大销路不好,一直卖不出去,网购平台订单现已经删除。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批侵权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17袋侵权商品[“大桥”牌鸡精调味料(净含量:900克/袋)9袋、“厨师乐”牌加鲜味精(净含量:2.27千克/袋)8袋];
2、处罚款1620元(违法经营额三倍)。
162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