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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慧荣宾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远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LBJR6X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莱溪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5〕100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麻栗坡县莱溪小区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至今,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2025年4月24日从“拼多多”APP网上进购,提供了网上交易截图,店名是“彤彤酒店足浴用品”,化妆品标签标识为:①外包装标示“产品中文名称:亮莊丽彤香氛洗发露,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47,执行标准:GB/T 29679,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21885,生产批号:GZEKAF26,限期使用日期:2027/03/25,净含量:20L”数量1桶,进购价格194元/桶;②外包装标示“产品中文名称:亮莊丽彤花香沐浴露,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47,执行标准:GB/T 34857,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26307,生产批号:GZEKAF25,限期使用日期:2027/03/24,净含量:20L”数量1桶,进购价193元/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上述2个品种2桶化妆品后,将其运到麻栗坡县莱西小区“麻栗坡县慧荣宾馆”,将所购进上述批次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分装后填充、灌装至宾馆客房卫生间标签标识为“洗沐2IN1,氨基酸去屑柔顺洗发露,蓝铜肽水润嫩肤沐浴露”的容器内,再免费提供给入住的顾客使用。至2025年9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擅自将购进的上述2个品种2桶化妆品内容物进行分装后(大部分已分装,仅剩余少部分)填充、灌装至宾馆客房卫生间化妆品容器内(标签标识为“洗沐2IN1,氨基酸去屑柔顺洗发露,蓝铜肽水润嫩肤沐浴露”),上述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87.00元(顾客到店免费使用,故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因当事人提供上述自行填充、灌装的化妆品不单独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立案审批表》1份1页,证实了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已按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 3.《现场笔录》1份4页、《证据提取单》1份10页12帧,证实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余远荣与吴攀辉系授权委托关系的情况; 5.《有关事项审批表》3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麻市监强制〔2025〕8-4号)1份1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麻市监延强〔2025〕8-4号)1份1页、《财物清单》(文书编号:8-4号)及《送达回证》各2份2页,证实了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法进行的; 6.《询问笔录》1份5页,证实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进购价格、填充、灌装情况、收费情况、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APP《交易截图》1份2页4帧,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来源的事实;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登记和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 8.《整改报告》1份18页,证明了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因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的“亮莊丽彤香氛洗发露”等上述2个品种2桶以及标签标识“洗沐2IN1,氨基酸去屑柔顺洗发露,蓝铜肽水润嫩肤沐浴露”4瓶共计6桶(瓶)的化妆品; 3.对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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