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刘家化妆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丽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8298XA6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金纬路30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望处罚【2024】5号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了非医疗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2
津市监北望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了非医疗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