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立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26H0R1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刘家堡19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甘0104民初6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
甘肃陇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颜**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2
(2026)甘0104民初6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
甘肃陇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颜**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1
2021-09-29
(2021)甘01民终3716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诚好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甘肃陇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17
2021-05-11
(2021)甘0103民初1291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诚好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甘肃陇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5﹞24号
经对你单位2021年1月、2月取得由山东天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203130,发票号码:03334325-03334334、03296469-03296505,涉及金额:4,585,318.50元,税额596,091.30元,价税合计:5,181,409.80)进行检查,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我局认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33号)第二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挂账未支付货款2,716,909.80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你单位处400,000.00元罚款。
4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