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吉顺 | 注册资本:300.3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301250935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0号
的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亮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哈尔滨市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韩吉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509359。现查明 2024年 5 月 19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项帆、梁佳怡、田原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的哈尔滨市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单位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器、微型消防站、消防应急照明灯、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桶。并现场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进行测试,以上设施均保持完好有效,举报内容不属实。但在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办公区安全出口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你单位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3978号)一份、《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哈南消即字〔2024〕第3617号)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哈尔滨市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