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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根卫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5770894506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路北汪屯转盘东15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1)豫0205民初224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唐**
刘**,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禹市监处罚﹝2024﹞56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前往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进行调查,该单位提供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在充装前检查记录表上记录的有日期、瓶号、检验周期、介质、外观、附件、余量等,未在充装前检查记录表上显示有重量。当事人站长称换气站点或者公司如有残液会在瓶身上标注,公司会着重进行复核,除此之外对每一个瓶都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前检查记录表上余量为总重减空瓶的重量。 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来本局配合调查。经查,代理人称充装前该单位会按照该公司的操作规范进行相应的检查,对瓶会有称重,余量是总重减空瓶重量,即残液。在充装前检查记录表上并未实际记录总重及空瓶重量,代理人称该公司使用智能充装系统,充装时会设定总重量,比如对于15.6kg的气罐会设置总重29kg,到达29kg就会自动停止充装,简单认为充装前记录表上无需记录充装前重量。但如遇特殊情况进行充装,充装工人根据充装前检查记录无法准确把握充装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当事人在充装前检查记录表记录余量,未记录气瓶重量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1、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禹王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2
汴禹市监处﹝2024﹞45号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3
汴禹城罚决字﹝2024﹞第14号
2024年8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路北汪屯转盘东150米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的液化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给予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18万元(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0.00元
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09-22
4
汴禹城罚决字﹝2024﹞第11号
2024年7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路北汪屯转盘东150米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的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与东侧汽修厂围墙外的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为10米,防火间距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5.2.8条的规定。
给予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5万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