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南岗区老田小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剑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7FAXL44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09-11号王岗物资库改造(金岗湾小区)7栋1-2层0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414号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3年5月10日租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09-11号王岗物资库改造(金岗湾小区)7栋1-2层03号商服经营场所,租赁面积53平方米,租期一年,2023年5月19日变更登记经营者,2023年6月20日开始经营餐饮服务。由于经营场所面积不足60平方米,从业人员仅为2人。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模式为小餐饮。王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闫梦丽、王旭于2023年6月25日曾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南市监王岗责改【2023】046号),限期一周内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但经营者在期限内并未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从5月19日至8月8日王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一直未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由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无法定财务账目、无票据、无销售台账。对其未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经营餐饮服务期间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经营餐饮服务。
2、对经营者赵剑峰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经营餐饮服务,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哈尔滨南岗区老田小酒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赵剑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经营者基本信息情况。
5、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经营者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7、经营场所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共计3页,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及经营面积。
8、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2页,证明案件来源。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